如果能证明事实的因果关系,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这个需要证据,如果自杀的人跟催收的电话有通话录音是可以的,催收平台也有电话录音也可以调取,然后要看催收的通话内容涉及到什么?如果催收语言没有犯法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只能怪自杀者心里太脆弱。
如果是催收电话里威胁恐吓,直接跟欠款人说:你还不了钱赶紧跳楼等一些刺激性的语言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催收间接害死欠款者自杀的案例不计其数,在我们临区有个女的欠了网贷就是因为被催收精神摧残的上吊自杀,而且是一位年仅33岁的女老师。所以很多人痛恨催收这种灭绝人性的做法。央视也经常播出催收被抓的新闻。如果是民间借贷催收也是要有电话录音证据然后咨询律师来进行维权。
是否负法律责任需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催收电话导致负债人犯抑郁症死亡。
我们先来认识一下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刑事诉讼法》的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即不具有证明力的材料是不具备证据能力的,因为这些材料没有作为证据的必要。换言之,一项事实材料如果缺乏证据三性之一都是不具备证据能力的。只有同时符合三性要求才有证据能力,才有可能继续讨论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而证明力大小涉及的就不是“是否具备三性”的问题,而是证据“作用大小”或“是否充分”的问题。
这里分两个层次来讨论一下:
第一,正常人接到债权人的催收电话,多数是不敢接听、害怕接听,因为还不起欠款还要被人数落心里自然不痛快,排斥催收电话更有甚者直接开骂或者拉黑,但是不会出现死亡这种情形。
第二,特殊体质的人,像题主所说的患有抑郁症情绪不稳定、心脏病人、濒危病人这类人。因为自身原因,他们自主处理日常生活并不会发生任何危害后果,但是因为债权人催收这样的外因介入导致情绪波动进而选择自杀。自杀的后果与债权人催收存在前因后果关系,即没有催收电话,欠款人就不会死亡。
所以,综合上述各项内容,当死亡的债务人家属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因果关系,提供的证据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而又合法时。催收的债权人就要对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法院在判决时可能考虑到这种死因比较特殊和罕见,会酌情减轻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毕竟正常情况下电话催收致人死亡的情况很少,不能完全把责任归到债权人身上,如若这样谁还敢借钱?谁还敢要钱?
当然,证据种类有很多:电话录音、监控、证人作证(数量一般需要两人及以上)等。只要符合证据三性就能拿来作为证据起诉对方维护自身权利。